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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222 时间:2024-12-01
简介: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借款人未婚与第三人联合为借款人的借款获取连带责任确保,后第三人交由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及其未婚追偿,回应借款人未婚应该作为联合债务人承担责任还是确保人承担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姜某与周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18日注册成婚,于2017年12月29日协议再婚。双方在再婚协议第四条誓约: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期间的债务,有女方签署的银行贷款及男方私下所欠下的债务全部归男方一人分担,与女方牵涉到;双方无联合债权。
姜某与汪某的哥哥汪某甲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20日,姜某向泰隆银行借款200000元,周某、汪某联合与泰隆银行签定最高额确保合约一份,为该贷款获取借贷。借款届满后,经泰隆银行劝说,姜某并未按大约清偿借款本息,周某只缴纳了部分利息,汪某通过汪某甲、夏某经手,于2018年1月19日向泰隆银行偿还债务了剩下借款本息合计202152.62元。
另据周某陈述,其与姜某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有其签署的银行贷款,仅有两笔,皆是向泰隆银行所借,案牵涉借款是其中一笔,另一笔借款仍未届满。【法院裁决】 一、被告姜某、周某偿还债务原告汪某代偿款202152.62元及其利息损失。二、上诉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借款人未婚与第三人联合为借款人的借款获取连带责任确保,后第三人交由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及其未婚追偿,回应借款人未婚应该作为联合债务人承担责任还是确保人承担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姜某、周某向泰隆银行贷款的不道德发生于其两人婚姻关系的延续期间,虽然周某是以联合确保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联合借款人的名义与泰隆银行签订合同,但该笔贷款仍应该确认为系由姜某、周某的夫妻联合债务,其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参予签下的不道德本身不足以指出其自此以后知悉该笔债务的再次发生,此情形并不同于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分开对外负债,而另一方从不知情几乎失去意思回应机会的显被负债的情形。第二,周某的签下不道德亦具备联合开销该笔债务的意思回应,虽然其以连带保证人的名义参予签下,从合约誓约的表象上看,其身份只是确保人,允诺的只是分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鉴于其与债务人的类似身份关系,从夫妻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上看,其身份不应确认为联合债务人。
连带保证责任之债对外与联合债务并无实质区别,对内则只有在确保人与债务人分归属于独立国家的有所不同主体的情况下才具备可追偿的实际意义和区别。由于姜某、周某原系夫妻,并无证据证明姜某、周某在其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实施的是誓约财产制,双方财务上并不独立国家,并不不存在可互相追偿的实际意义,故周某的签下不道德不应视作取名为借贷实乃夫妻联合负债。第三,此后双方在再婚协议中对案牵涉银行贷款的开销不作了内部誓约,一方面,该誓约对外不具备对付债权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在此之前双方在财务上并不互相独立国家,对该笔贷款在性质上归属于其夫妻联合债务不应是配置文件的。综上所述,现汪某以确保人的身份交由清偿该债务后,其依法有权向作为联合债务人的姜某、周某展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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